一、各地房地产政策调整优化
9月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适当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和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持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优化区域住房限购措施,支撑大学毕业生等刚性住房需求,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支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创新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推进租购住房同等享受公共服务。
9月7日,南京市在8月4日出台的《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基础上,明确6项措施:(1)落实国家信贷政策最新要求。(2)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等四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购房证明。(3)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具体由各区制定实施细则。(4)部分区域对在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5)在享受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条件以各区细则为准。(6)推出“换新购”服务,搭建“换新购”超市,超市房源不高于案场销售最低价,通过“优先卖、放心买”保底交易服务,缩短二手房出售和新房购买周期。
9月8日,苏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优先保障和解决更多刚需住房需求人群,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人群、常住人口购房与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适用同等政策。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购买12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住房不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首套房、二套房实行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税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综合运用优质优价、容积率激励、鼓励建设多样化类型住宅产品等措施,支撑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
9月11日,济南市取消二环以内的历下区、市中区区域购房限制;同时,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9月11日,青岛市全域取消限购。在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上市交易,优化限售年限。
9月11日,福州市房管局发布通知,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9月12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撑合理住房需求的通知》,全面取消郑州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
9月18日,厦门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适时调整优化岛内外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9月19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取消二环线以内住房限购政策。对生育多子女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在挂牌出售或出租一套的前提下新购一套住房的,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9月19日,西安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取消二环以外区域限购。全面推行“带押过户”,落实好换购住房退税优惠政策。严格实行房地产销售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完善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9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支撑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9月22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居民家庭(含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长沙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证明;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满4年,可进行转让。
9月26日,成都市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调整住房限价措施。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同时,不再实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0月16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比例,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
(2)优化住房限购政策,本市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记录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取消“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3)加强住房信贷支撑力度,由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引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落实杭州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合计年限由不超过50年延长至不超过70年。
(4)优化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按需做地、精准供地,加大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优质地块供应。根据不同区域住房市场需求特点,优化土地规划条件,引导企业开发差异化产品。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
(5)强化预售资金监管,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用于工程建设。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经营状况等,对预售资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6)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登记摇号、广告宣传、施工质量、公建配套等行为监督检查,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家庭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的,不再限制购房意向登记。根据限购政策调整,还将相应优化无房家庭认定条件。
二、住房信贷政策不断完善
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2023年第三季度(总第102次)例会。会议指出,要因城施策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新发放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调降首付比和二套房贷利率下限,推动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落地见效,加大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金融支撑力度,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9月7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就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继发布通知。9月25日,各大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纷纷调整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改建
9月1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文体场馆、产业租赁用房的通知》。在郑州市内五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和郑东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已建成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可按程序申请改建。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项目统一纳入郑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对政府主导回购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建办标〔2021〕19号规定住宅型标准的项目可改变土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作为普通住宅销售。
四、部分区域实行现房销售
9月20日,雄安新区宣布取消商品住房预售,实行现房销售,同时支撑有意愿的人才,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并在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租售同权”。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9月28日,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有: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